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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按下面的文件進行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2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
專家回復 | 按上面的文件進行處理,具體的操作可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