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章 第十七條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請問:如果公司發生這種情況,說明是否提交到稅務機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都需向稅務機關提交核銷損失的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
第五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