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汽車銷售公司,廠家經常給試駕車要求,試駕車按照正常商品從廠家采購,采購后按照正常銷售方式開機動車發票上照,試駕車可在一年之后進行銷售處理。我公司試駕車上牌照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請問進行銷售處理時是否需要交增值稅。
我查閱到此稅務條款的意思是不是處置金額如不超過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用繳納增值稅
“2002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稅[2002]29號已失效。根據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