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下稱甲方)注冊在江西,注冊資金2000萬元,向銀行貨款1.3億元,總資產1.5億元,在外省(西部)注冊了一個全資子公司(下稱乙方),注冊資金3000萬元,另外甲方借給乙方款1.1億元,乙方虧損900萬元。現甲方欲將在乙方享有的股權100%轉讓給上市公司丙方,甲、丙雙方議定轉讓價為2.5億元,丙方支付給甲方的對價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丙方支付現款1.5億元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甲方股本及借款,同時丙方轉讓其本公司的股權500萬股(每股20元,價值1億元)給甲方
方案二、丙方轉讓其本公司的股權1250萬股(每股20元,價值2.5億元)給甲方,乙方債權債務由甲方清償。
請問:
一、以上兩種方案那種更節稅
二、甲方需要繳那些稅?如何進行計算和帳務處理?
三、甲方與丙方交易應在甲方注冊地繳稅 ,還是在乙方 注冊地繳稅?
四、甲方借給乙方 1.1億元,按銀行向甲方收取的利率 ,向乙方收取利息,是否需繳稅?甲方應出具什么憑據向乙方收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很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作答請諒解。
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交易,乙公司的股東為甲公司,甲公司將其在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的支付方式可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丙公司將其在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支付形式的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2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轉讓方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時,留存收益轉化為資本利得,必須體現在股權轉讓的轉讓價格中。
雙方按0.5‰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股權轉讓的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
投資收益
3、對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稅法明確規定在股權轉讓地申報納稅。法人股東應理解為在其注冊地進行納稅申報。是否需要向股權轉讓地的稅務機關提交資料請咨詢稅務機關。
4、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