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請問企業因環境污染支付個人林地苗木的賠償金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的,只要有雙方的協議、合同、及正規的收據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以上問題,是用于補償農民個人的,沒有取得合法憑證,只有協議是否能稅前列支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青苗補償費不需要發票,有村委會的收據、協議、支付憑證即可。
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二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可見只有從事生產經營才需要取得發票。
如下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拆遷補償費、捐贈支出、違約金(交易不成立)賠償款、接受投資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勞務費、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營業稅勞務、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劃撥、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只有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勞務才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是不用開具發票的,如果開具反而是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