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通過金融機構發放委托貸款,已逾期三年,利息未收回,利息收入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上述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應按合同約定確認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