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通過往來款的形式借給另一家公司資金,無利息收入,在所得稅匯算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進行納稅調整,請問還需要調整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如果認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調整企業所得稅的同時涉及營業稅的也應調整營業稅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