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家內資企業,礦業公司,現有一探礦權想單獨作為一個新的公司進行后續開發,請問可以把該探礦權分立出去嗎?在工商部門有什么樣的規定?分立出去會涉及什么稅種?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可以按投資投到新的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工商要求必須評估。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1號
頒布時間:2002-12-10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將土地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上述規定,應確認財產損益計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投資雙方按所得稅法的相應規定進行所得稅的其他處理。
關于加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46號)
發布時間:2009年3月30日 閱讀次數: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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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后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商局:
為了加強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管理,規范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投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二)在驗資或申請工商登記時,驗資機構或投資人發現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與評估基準日時的資產狀態、使用方式、市場環境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或者由于評估假設已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投資人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三、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對所提供的非貨幣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范,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協助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性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
六、投資人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業務和評估結果,相關專業的專家在協助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時,應當只對評估對象的技術狀況發表專業意見,不得對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是否合理發表意見。
七、財政、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投資人和從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指導工作,建立相關專業的專家庫,建立并完善相關的誠信信息檔案和數據庫,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創建必要的平臺,以提高資產評估的執業質量、行業公信力和影響力。
九、本通知印發后,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工商總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