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有一事請教
我公司在2010年轉讓股權投資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以上,是否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關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5年內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自2008年起,新發生的上述業務應在實際發生年度一次性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