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關于房產稅計稅依據問題想請教:
財稅{2008]152號文件《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計算房產稅的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作為房屋原價,不作為計算房產稅的基數,但財稅[2010]121號《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中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括地價。請問老師在2011年計算房產稅時,計稅基數是否應包括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購置成本?如不包括土地成本,稅務部門也未提出異議,后期是否有被追溯調整的可能?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的,必須包括土地的購置成本,否則以后會被處罰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