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國營礦山企業,經營范圍銅礦開采、物業管理、貨車運輸、水泥制造等公司有運輸處車輛都辦了營運證,但只有幾臺車對外服務,其他車輛為礦山自己使用,地稅局要求全部車輛按噸位核定征收營業稅,是否合理。有沒有文件規定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申辯。但需要提供內部使用的詳實資料佐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