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銷售工程煤的增值稅、資源稅、基金等稅費能否計入工程支出,工程煤的收入已沖減在建工程科目。稅法如何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為價外稅。資源稅在營業稅金及附加中核算。基金在管理費用中核算。收入不得沖減“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后按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提取折舊,在稅前扣除。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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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凈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請問你所指的凈收入是怎樣計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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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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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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