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1、購買土地后,契稅規定在哪里繳納?是土地的所在地嗎?如果公司注冊登記地與購買的土地不是在一個同一個區,那是應該在注冊登記地繳納還是土地所在地繳納契稅?2、公司在建,本年度會開始經營,這種情況下,在建的半年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除資產外)直接計入當年費用并在所得稅前抵扣可以嗎?3、新公司土地和房產從何時開始攤銷,土地稅和房產稅從何時開始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2、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3、房產的折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土地的攤銷,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每次提問請勿超過3個問題,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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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征用的是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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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如果征用的是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征用的是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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