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煤炭公司,2008年取得探礦權證,2009年2月交納了800萬元的探礦權價款,2009年5月與一地質隊簽了合同,負責勘探煤田儲量,勘探費用為360萬,我們按照探礦權證上標明的3年期的探礦權,按800+360萬元入無形資產價值,按3年期進行攤銷,攤銷額入管理費用,所得稅匯算時是不是對無形資產價值按10年攤銷的金額進行調增?還是不用調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由于涉及金額較大,請問明探礦權3年到期后,如何續延,是否繳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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