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是一家煤礦企業,我想請問老師,對于3年以上的往來應付款項實際還未支付,是否并入應稅所得,有這方面的文件規定嗎?,應付賬款暫估超過一年以上還未掛賬,發票未來,是否調增,2010年發放以前年度的工資、獎金(以前并未計提,是否)在10年度扣除,是否可以?懇請回復為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沒有強制性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應稅所得。
2、應付賬款暫估超過一年以上還在掛賬,發票未到的,暫估入賬的材料成本不能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工資、獎金應在實際發放年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