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單位每年有國債資金具體業務處理如下:
1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國債資金
2 借:原材料
貸: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4 借:固定資產
貨:在建工程
5 借:生產成本
貨:累計折舊
6 借:專項應付款-國債
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請問老師我單位對于國債資金業務處理的對不對,其中對于這項業務從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稅種來說,沒有沒涉稅風險,如果有風險請問怎么化解此涉稅風險,謝謝。請明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與不征稅收入相關的不征稅支出的進項稅不能抵扣,不征稅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的資產部分,從"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準沖減專項應付款。
3、是否交企業所得稅按下文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