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分配現金股利: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貸:應付股利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2實際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我公司是兩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現在稅務局根據“國稅函[1997]656號”認為在分錄1就應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這種依據正確嗎,如不正確,請提供國稅國家相關律文。
我公司2010年做分錄1分配了現金股利,現在和我們提滯納金和罰款問題,請老師幫助我們確認稅務局這做法是否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根據下文在計提時就要扣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7)656號 頒布日期:1997-12-10 實施日期:1997-12-10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個人名下征稅問題的請示》(地稅二〔1997〕43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