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有大筆呆滯零部件,原值超過30萬,由于原產品設計問題,不在生產或已經升級新產品,此部門零部件報廢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如果不需要,企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表明此部分物資是產品升級換代產生的呆滯物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用轉出,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才需要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