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單位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對瓦斯銷售形成的增值稅,國家先征后退,我單位對國家退回來的稅款業務處理是這樣的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而且退回來的稅款一直沒有使用,都在專項應付款貸方掛賬,請問老師這些退稅款項,用不用繳企業所得稅,使用這些退稅款購買物資,形成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
2、使用這些退稅款購買物資,只要物資不是直接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進項稅可以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