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00提出如下問題:
問:現在正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最后期間,想請教兩個問題:一:在11年賬務上處理的10年度的費用,可否在10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為10年的費用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待11年匯算清繳時再作為跨期費用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二:我們是一煤礦企業,一直以來,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用都是按照提取數在稅前列支的,今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2011年第26號文,明確指出以后應按使用數稅前列支,提取數不允許稅前列支。文件上說,這個文自2011年5月1日執行,請問,10年的匯算清繳需不需要執行這個文件,是不是10年匯算清繳仍按老辦法執行,2011年匯繳時才執行這個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賬務。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銀行存款等科目,才可以在10年扣除。
2、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