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屬于免征增值稅的外貿出口企業。09年誤將出口退稅額(購進出口貨物退稅額)計算繳納了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根據財稅【2005】72號文件規定:對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該文件中沒有包含免征增值稅的外貿出口企業。我單位已經繳納的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費屬于錯繳的稅費,我公司要求地稅局予以返還,當地地稅局經過審核同意返還并上報財政局。但是,財政局以文件不符為由要求我們提供相關文件。我們不知道在哪能找到與我們公司情況相匹配的文件,我公司要求退回錯繳稅款的理由不充分嗎?請老師幫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為三種形式:
1)、出口免稅并退稅;
2)、出口免稅不退稅;
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出口免稅指免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退稅指退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按出口退稅率)。不退稅指出口的貨物在前一道環節是免稅的,出口時該貨物的價格本身不含稅,也無須退稅。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稅。故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按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對外貿企業而言出口退稅退的是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按出口退稅率)。進項稅不是計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增值稅條例規定: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從稅理上解釋。
3、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發文字號: 主席令【2001】第049號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