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鐵精粉加工的企業,現欲將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出售,2011年4月份資產負債表列示,資產總額5000萬,負債3500萬,權益為1500萬,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未分配利潤500萬,請問專家,在此項業務中,我公司涉及到的稅種有哪些?特別是所得稅,適用的文件號是哪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國稅函[2002]165號: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3、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4、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