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其他收入中的匯兌收益所得稅列支問題說是匯兌企業在匯兌人民幣和外匯時可能因為匯率變化而產生差價收益,這是營業外收入的一種類型,也應當作為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
企業其他收入金額,按照實際收入額或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問題是:如果企業因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收益在沒有實際還款期間發生的匯兌收益是否需要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的,沒有實際還款之前的收益是沒有實際實現的,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264號
一、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