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財政部令[1993]6號文只是規定的發票的一些使用方法,是不是只有屬于營業稅和增值稅稅勞務范圍內的才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不用開具發票,有什么依據嗎?2011年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是不是財政部令[1993]6號文就作廢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不開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6號文沒有作廢,只是在2011年進行了修訂。現在按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