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增值稅細則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請問:供熱公司的管網建設施工完畢進固定資產,是否屬于上述不動產?請幫我分析一下不動產概念?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供熱管網屬于上述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