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粗銅含金進項稅額轉出有沒相關國稅下發的相關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
現將納稅人銷售伴生金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一條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產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
納稅人銷售含有伴生金的貨物并申請伴生金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分別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執行。此前執行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