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將組織公司員工出去旅游(紅色之旅),請問老師我公司發生的所有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怎么做賬務處理?用工會經費支付可以嗎?有相關的規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基層職工的教育和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你公司上繳納的工會經費如何使用請咨詢工會組織。
2、如果不能作為工會經費支付,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涉及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抱歉即使是紅色之旅,其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充其量如果有工會組織,在工會經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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