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小部分廠房需要出售,此土地及廠房為2005年購買,土地增值稅中的扣除項目是否按以下核算,即土地取得是的價值+廠房的評估價值+有關稅金。(或土地的取得價值+房產的取得價值每年加計5%+有關稅金)。請問土地能否按取得時的價值每年加計5%扣除?土地和廠房能否一起評估,并按評估價值作為扣除項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6]456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納稅人在契稅“一窗式”辦理繳納土地增值稅,現就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金額確認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四)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凡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二)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三)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