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的問題是:我公司為工人建造了一棟宿舍樓,其折舊應該記入制造費用,然后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應該記入福利費,按照14%的限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會計準則:公司將自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記入福利費,按照14%的限額在所得稅前扣除。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