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是國營企業,有一個附屬紙廠,2009年已解散,欠我單位債務幾百萬元,2009年我單位將紙廠機械出賣,出賣機械收入2000000元,我單位將2000000元沖欠債務,請問要交什么稅?如要交稅,稅率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由于該企業解散,且解散時用該機械抵債。你公司才有變賣的可以。故,你公司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依據抵債生效的日期確定適用的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