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2010年我司因匯率變化原在一二季多預繳所得稅,在年底所得稅匯算時彌補不過來的稅額怎辦,是留抵下一年還是申請退稅,法律有沒有特別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般情況下,申請抵繳稅務機關比較容易接受,申請退稅手續比較麻煩,你可以與你公司的專管員溝通一下。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