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使用的ERP軟件由境外服務公司(在印度)提供在線的咨詢及維護服務,沒有服務人員在境內提供任何服務,這種情況下,根據國稅函(2005)第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華提供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咨詢服務征稅問題的批復,是不是屬于境外提供勞務部分,不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這個和軟件的版權歸屬有沒有關系? 我們的版權是由美國總公司購買并代墊軟件使用費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必須扣繳營業稅,新營業稅及條例頒布后,該文件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ǘ┧D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ㄈ┧D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