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1年4月16日召開董事會,會議中通過了2010年利潤分配的方案,于2011年6月10日代扣代繳10%企業所得稅,在6月20日請國稅局開具完稅證明時被國稅指出繳稅延期了55天,要收取滯納金,國稅依據一份2011【2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認定我司應該在4月16日繳稅,而我司認為,董事會只是承認利潤分配方案,具體分配日期有與股東的郵件往來說明,實施分配的時間是在7月5日,請問我司這樣的情況是否要交滯納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該是董事會會議中通過了2010年利潤分配的方案的時間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要交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