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實行的是舊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目前生產成本-直接人工只用於核算工資,直接人員的社保,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住房公積金是通過制造費用核算的,為正確核算人工成本,我司打算將制造費用下的直接人工通過生產成本-直接人工(設工資、社保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住房公積金明細)核算,實際上就按照新會計準則核算直接人工,這樣相當於我司同時使用新舊會計準則是否有問題?在使用新準則或舊準則上能否並行使用在法規上的規定為何?TKS!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目前對于一般企業來說財務核算在稅收征管上只是一種參考,稅法只按企業的成本費用是否真實有效,確認是否可以扣除。至于采用會計制度還是會計準則是財政部管的,可是目前財政部只對央企行政事業單位檢查,一般企業已經不檢查了。新準則和舊制度原則上不能混用。只能選擇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