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09年底分配股利100萬歐元,當時歐元匯率為9.7971.2010年6月份實際支付股利時匯率為8.3941,匯兌收益為1403千元,年底所得稅匯算時匯兌收益1403千元是不是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例會計利潤200萬那么應納的得額為(200+140.3)萬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匯兌損失不能扣除,因此,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匯兌收益也不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