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們是中外合資公司,有外購配套產品與我們的產品一起出口銷售,這部分外購配套產品有一些屬于退稅產品。
我的問題是: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下發后,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實際執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盡統一。為便于各地準確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經研究,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界定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 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四)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后,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否納入免、抵、退稅管理,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六條所述四種產品。
二、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按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供貨企業銷售給生產企業或為生產企業加工視同自產產品后,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三、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管理,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辦理免、抵、退稅。
四、 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 本通知第一條從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第二、第三、第四條從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