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在2007年前稅后利潤提取的獎勵基金1000萬元,2007年根據審計師意見調整記入應付職工薪酬,這筆基金是稅后計提的,不需要再繳納所得稅。目前公司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據實列支,那么這筆基金放在應付職工薪酬是否合適?應該如何調整賬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于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職工獎福基金的用途問題曾經在財工字[1993]474號等文件中有規定,當時的規定主要是購建職工住房等。但其中的規定與目前的實際情況相比已經不是完全適用。從目前實務看,職工獎福基金一般用于發放年終獎或者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較為多見。
另外還有一個很現實的考慮是:獎福基金是稅后列支的,采用這種方法的稅務成本太高。
可以沖回提取的獎勵基金1000萬元。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