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汽車登記業務”和“購車貸款咨詢服務”,請問在代客戶上牌和辦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如果公司給客戶開具了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是否違反了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公司應分清,你目前的業務是否是混合銷售,還是單獨的提供咨詢服務業務。如果是銷售汽車,提供代理業務,就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如果只提供咨詢服務業務,交納的是營業稅。
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法是: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按照上述稅務處理,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