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生產性的外資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100%出口)。現有新客戶是保稅區的,請問我們銷售給他們的貨物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辦理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