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司是外商生產性進料加工企業。通過轉廠方式銷售給另一家產品出口的企業。請問是否可以參與免抵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見以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4】31號
二十一、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格式見附件四),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后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繳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扣抵。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65號
三、從事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生產企業,凡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的,相應的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稅。
四、外貿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抵扣進口料件稅額時,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抵扣;凡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