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福利企業殘疾人工資年終匯算清繳時如果要加計扣除需要什么條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