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北京市地稅局《關于刻制和使用發票專用章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
四款發票專用章補充說明規定: 開具發票時加蓋財務章的納稅人應于2011年6月30日前換刻發票專用章。按照《公告》規定,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規定式樣的發票專用章。我的問題是,我公司外籍人員外出誤餐取得的發票為時間在6月30日以后,而對方開出的發票依然使用的財務章,此類發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入帳,如作原始單據入帳有無稅務風險?
謝謝!期待您的回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現在各地區的財務章使用時間基本是2011年6月30日。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外籍人員外出誤餐取得的發票為時間在6月30日以后應該為不合規票據。稅前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