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第一個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
扣繳義務人在會計上應如何處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計入往來款項;二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三是計入“營業外收入”。
請問:取得這部分收入時應該計入哪個科目?支付給財務人員時又應該計入哪個科目?
第二問:2010年12月30日取得一筆個稅返還收入900.00元,當時誤將其當作“銷售貨款”已經沖減“應收帳款”;2011年7月發現這筆款項實際是個稅返還收入,所欠相同金額的貨款900.00元也找到,那么現在我們應該如何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呢?
謝謝老師!
第二個問題:
我公司是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企業,我們購置的樣品,取得了銷售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已經進行了認證,假定貨值是100.00元,稅額是17.00元,價稅合計是117.00元。
我們是否應該進行如下的帳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樣品費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還是以下的帳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樣品費 1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內銷進項稅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請問:這部分“進項稅”稅額,我們是否可以抵扣?上述兩種帳務處理哪種是正確的?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支付給財務人員時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支出。
2、做錯賬更正處理,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內銷進項稅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公司內展示領用時:
借:銷售費用——樣品費 100
貸:庫存商品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