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選礦廠,現欲將其進行整體資產出售,即資產、負債、人員都出售給購買方,但對方并不改變我公司的名稱,只變更法人和股東,購買方給付的價款是6000萬,全部是貨幣資金。
我公司到6月末,財務報表上的資產總額是6000萬,負債是4000萬,所有者權益是2000萬,其中實收資本是1000萬,請問老師,我公司在此業務中的所得稅如何交納?是簡單的用6000-6000萬不交所得稅了嗎?還是要對所有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重新確定凈資產的數值,然后用價款6000萬-重新確定凈資產的數值后交稅?或是用價款6000-重新評估的資產總額交稅?老師,您費心了,先表示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你公司如符合上述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應按上述第(1)點進行所得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