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汽車4S店,2001年公司成立,2002年取得土地使用證,土地有效期到2048年,一直沒有土地的入賬價值,2005年土地工業變商業交土地出讓金60萬,評估增值400萬,至此,我公司無形資產-土地入賬460萬,但只有出讓金60萬按20年攤銷,請問,我這樣處理有問題嗎?什么問題?如何處理?土地的入賬價值、攤銷年限、評估增值部分都如何確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讓金60萬應按有效期攤銷。土地的入賬價值可以按460萬,評估增值部分400萬計入資本公積,增值部分不交企業所得稅,但也不能計提折舊或攤銷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