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空調折舊按年限折舊3年計算,稅務要求視同家具需按5年,有何依據
2、租用土地,自己建房,租賃期到期后無償贈與出租方,房屋土建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主體,內部裝潢計入到長期待攤費用-裝修,并按土地租賃合同期限攤銷,這樣操作合法嗎,有無文件支持,稅務要求裝潢也需按20年折舊攤銷
3、固定正式經營后,固定資產也已結算,后續增加鋼結構建造,金額7萬,視作修理費一次性支出合理嗎
4、房屋拆裝費一次性計入到開辦費合理嗎。有無文件依據。
5、組織客戶高爾夫活動、網球活動作為宣傳活動,可以稅前列支嗎,沒有辦理會員卡。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空調不屬于電子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2、屬于不動產的改擴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一起提取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金額較小,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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