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總公司旗下的另一IT公司,給我們公司開發了一套SAP ERP 系統,他們派駐了6為技術人員在我公司教育培訓了1年,現在他們要問我們收取這些人員的工資等一切費用,我們因該簽訂什么樣的合同比較合理,還有對這些人員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273號)
2、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作為培訓費處理,培訓費應該支付給對方公司,而不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