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目前在四川地區成立了一家生產磷酸一銨化肥的子公司,同時政府配套了磷礦資源,該子公司通過招拍掛取得了當地的探、采礦權。目前我四川子公司使用其自產的磷礦石是無需繳納增值稅,只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給稅務部門,由于四川子公司的使用磷礦石產生的最終產品“磷酸一銨”屬免增值稅產品,當地政府要求四川雷波公司必需將其生產磷礦石的部門單獨分離出來,成立法人公司,這樣雷波公司再使用其子公司的磷礦石必然要繳納增值稅。現問當地政府這樣要求是否有政策依據?政策依據是什么?如果沒有,目前的狀況,我公司應如何應對,采取什么方式才能達到降低稅負。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政府的要求沒有政策依據。既有免稅產品又有應稅產品的可按下文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四、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