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分支機構與總公司不在同一稅務管轄范圍(同省不同縣),因管理模式原因,①總公司統一采購的原材料按略高于(幾乎等于)采購成本價開發票"劃撥(銷售)"給分支機構是否交納印花稅。,①總公司統一采購的原材料按略高于(幾乎等于)采購成本價開發票"劃撥(銷售)"給子公司是否交納印花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分機構之間構成銷售關系的。以調撥單為合同依據,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