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貸款給關聯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請問這個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是需要代開發票還是以納稅申報表的方式進行?
如果不開發票,對方關聯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不在同一地區的,納稅地點是否有要求?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要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且借款利息不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就可以扣除。
由于非金融企業發生金融業務應稅行為,其繳納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由收取方稅務分局征收。
2、符合下面的文件可以不用開發票。
可以憑“統借統還”合同等作為入賬的憑證;或開發票但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